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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8-02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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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严防森林火灾,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,根据宁远县人民政府发布的《森林防火禁火令》,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为禁火期,全县所有山林及山林附近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。其中2018年2月9日-2月22日为春节森林防火特护期,2018年3月26日-4月8日为清明节森林防火特护期,除上述两个时段外,如遇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也为特别防护期,严禁一切野外用火。违者,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依法予以拘留。
禁火期禁火区域内,实行"七个严禁":严禁携带火种;严禁烧田埂地坡、稻草、桔梗、草皮灰、树叶等可燃物;严禁生产、销售和燃放"孔明灯";严禁吸烟、野炊、明火照明;严禁烧火取暖、烧火驱蜂驱兽、烧木炭;严禁点蜡烛、烧钱纸、燃放烟花爆竹;严禁违规炼山。
对违规野外用火的,一律依法从重处理,情节较轻的,由林业主管部门、公安机关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、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对肇事人处以警告、罚款直至治安拘留;造成损失的,责令肇事人赔偿经济损失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国家工作人员违规野外用火的,同时追究行政责任;在场不加制止的,一律问责;引发森林火灾的,一律严厉查办,直至开除公职。